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
 
歐洲專利公約(歐盟專利)http://www.epo.org/patents/law/legal-texts/html/epc/1973/e/ma1.html

一、歐盟專利是授予具有工業實用性、絕對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發明。

  1. EPO已有34個成員國和4個延伸國(阿爾巴尼亞、波士尼亞與黑塞哥維那、馬其頓共和國以及塞爾維亞)。
  2. 隨著挪威和克羅地亞於2008年1月1日的加入,EPO的授權專利在38個歐洲國家(包括34個締約國及4個延伸國)生效。

二、申請流程

  1. 整個歐洲專利從申請到授權需要時間:3-5年

  2. 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以英語、法語和德語這3種官方語言之一向歐洲專利局提出申請。提出申請後一個月左右,歐專局會發出通知。

  3. 歐洲專利局檢索:在提交申請時必須提出檢索請求及交納檢索費。自申請日起2年左右,收到歐洲專利局出具的檢索報告,並附件一份對申請可專利性的初步審查意見書。

  4. 公佈專利申請:歐洲專利將於自申請日起18個月公佈專利申請。

  5. 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和實質審查:申請人應在申請同時或在歐專局的檢索報告公佈日起6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同時,需從歐洲成員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並交納審查費和指定費。如果交納7份指定費,歐洲專利條約的全部締約國都可以被指定,但延伸國的指定費需要單獨交納。在提出實質審查後,該歐洲專利申請進入實審程式,並通常在提出實審後1-3年內收到歐專局的審查意見。

  6. 歐洲專利授權: 當審查被通過後,歐洲專利局將發出授權通知影本。申請人選擇同意授權文本並允許本申請進入授權程式,或按自己的意志對文本或權利要求進行修改。同時付授權費並遞交權利要求的其他兩個語種的翻譯譯文。另外,需查詢是否已經提交優先權證明檔的譯文。上述工作完成後,歐洲專利被正式授權並發出授權證書。

  7. 在歐洲成員國生效

三、專利領證:

  1. 在收到審定通知後,申請人就必須決定在指定國名單中選擇生效國,通知歐洲專利局該專利在哪些國家生效享有專用權。

  2. 在確定生效國後,根據各生效國的規定,一般都需要將此項歐洲專利的全部內容翻譯成該國的語言,並提交給該生效國,以便此項歐洲專利在該國生效。一般歐洲成員國要求在授權公告起3個月內完成翻譯工作並在各國生效,公告後九個月內是異議期。因此,如果申請人需要在許多國家生效,則需要準備較多的費用。

  3. 完成在不同國家生效的工作後,申請人則擁有不同國家的專利,他們相互獨立,每一項都需要每年交納年費。

  4. 有效期限:自申請之日起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