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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因網路科技興起,光碟片已逐漸式微,出口申辦案件逐年衰退,考量我國已有「光碟管理條例」可對國內生產光碟業者於源頭加以有效管理,且基於簡政便民及遵行 WTO「貿易便捷化協定」致力簡化貨物通關手續。節省業者的成本負擔與降低進出口通關程序的不必要障礙,自本(106)年3月1日起,出口含有視聽著作的雷射影碟(LD)、影音光碟(VCD)、數位影音光碟(DVD)以及CD唱片等貨品時,將無須再向智慧局申請著作權文件核驗單,依一般通關程序辦理出口即可。
 
80年間,為落實對於出口貨品著作權的保護,避免盜版品輸出造成國際糾紛,針對錄影節目帶及鐳射唱片等著作,國人於出口時須向前行政院新聞局辦理授權文件審查,取得出口證明書後,始得出口;嗣後於90年1月1日因應當時錄影節目帶已逐漸由光碟取代之趨勢,因而調整項目,針對「視聽著作光碟」及「代工鐳射唱片」(即視聽著作或錄音著作固著之光碟)出口時,應檢附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書向智慧局申請核驗單,確認出口的光碟並無侵害著作權情事,辦理至今。因應時代變遷,此一措施將走入歷史。
 
智慧局在此提醒,雖然以後出口影音光碟片已無須申辦著作權文件核驗單,但依著作權法第90條之1規定,海關得依職權要求出口人提供出口貨物之著作權授權資料,一旦經查獲出口人如有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者,依據貿易法第17條第1款規定,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1個月以上1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請出口人仍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相關法規規定,避免受罰!
 
 
詳情請參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