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自1998年制定並於2008年修訂後,隨著電腦軟硬體相關技術之演進、國際間該技術領域審查標準之變化,及審查實務上陸續所累積之議題,本局參酌後爰修訂最新之2014年版「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
本次修訂內容主要在於釐清審查標準並促使其一致化,同時對於電腦軟體相關發明較常發生疑義之「是否符合發明之定義」,包含「單純之資訊揭示」及「簡單利用電腦」等嘗試提供進一步的判斷準則,並透過漸進式案例之說明,希望能幫助申請人與審查人員瞭解何種申請案係具有技術性。
對於以「手段功能用語」界定之請求項,明確規範其說明書應有之對應揭露義務,以符合說明書之可據以實現要件以及請求項之明確性。
此外,在審查進步性的部分則新增「無助於技術性的特徵」之判斷,避免申請案藉由與技術無關之事項取得專利權而違反專利制度原本設立之精神。出處:中時電子報(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125001036-260302)